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告,我市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00元,月平均额为4,.92元。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关于使用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93号)的精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依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和我市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一、自年4月起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在收缴参保单位及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7月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应缴费用时,补收4至6月的缴费差额。补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二、按照《社会保险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依据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情况,统一调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自年4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年6月16日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人员

年4月至年3月缴费标准

(单位:元)

表一:.04—.03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月缴费情况一览表

表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年7月扣缴明细表

注:请参保人员6月25日前,将7月份应缴费用足额存入哈尔滨银行缴费存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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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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