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只许收取四种费用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3日起执行。《办法》规定所有幼儿园只允许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并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设定了上限标准。
按照《办法》规定,幼儿园的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标准由市(地)、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服务性收费可选择收取,包括伙食费、托管费、交通费;代收费包括生活用品费,体检、防疫费,多媒体档案费,文体活动费等。代收费用项目由幼儿园结合本园实际情况,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自行选择。 按照《办法》规定,幼儿园除收取规定的保教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借读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资料费、教具费以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入门卡等费用。 黑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标准 类 别 全日制幼儿园 示范幼儿园 780元/月·人 一级幼儿园 520元/月·人 二级幼儿园 350元/月·人 三级及以下幼儿园 200元/月·人 (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半日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对2周岁以下幼儿可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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