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预收款须付消费者利息

省工商部门解读《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记者从黑龙江省工商局获悉,《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规定,完善了法律配套体系,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管维权提供了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保障。近日,省工商局就条例作出解读。

  针对消费中常见的“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表示价格;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诱导销售”等十四项欺诈行为作出严格界定,为经营者划出了行为“底线”。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消费者利息,但消费者已享受到预付款优惠的除外。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明确要求应当公示其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如果未达到公示标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针对社会







































呲美莫司乳膏
哪里中医治疗白癜风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aerbingzx.com/habwh/8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