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年朝阳区金融产业发展
申报主体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驻区金融机构: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注册在朝阳区;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或备案成立; 3.《朝阳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应政策条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注册在朝阳区的上市、并购重组和募投项目实施企业。 2.《朝阳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应政策条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3.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朝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支持方向(一)鼓励新设机构落户朝阳区 1.在朝阳区新注册、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0万元。 在朝阳区新注册、新迁入的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独资银行、证券类与保险类公司、国际评级机构等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区级承担部分给予加倍支持(实收资本不足1亿元的,按照1亿元标准执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0万元。 2.支持外资金融类亚太区、大中华区控股(或集团)公司及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对在朝阳区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且经认定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同时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含)的金融类亚太区、大中华区控股(或集团)公司,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上一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度排名前列的外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奖励支持。 3.结合“国际再保险中心”定位,对外资再保险公司给予支持。对在朝阳区新注册的,行使在华总部职能的外资再保险北京分公司,视同于法人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对新注册在朝阳区的外资再保险公司总部,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加倍支持,最高补助1亿元人民币。 4.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落户。对经市级部门认定、在朝阳区新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知名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朝阳区注册设立。 (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实际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人。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新注册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管理基金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3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万元。对股权基金在朝阳区实现基金退出并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的基金管理公司予以奖励。 5.推动金融机构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朝阳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独立纳税的银行专营机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朝阳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万元(含)以上,0万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同一金融机构在朝阳区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本条支持政策的专业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6.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在朝阳区集聚发展。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从事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金融科技企业,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7.支持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朝阳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8.促进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的集聚。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朝阳区新注册、新迁入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支持机构驻区发展 9.对区内金融机构给予增资补贴。对区内现有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一次性增资10亿元(含)以上、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万元;实收资本增资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万元。 10.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区的总部型金融机构,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办公选址导向、土地出让方式、开发资金补贴方面给予支持: 在一般区域: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办公用房的,在进驻营业后按自用建筑面积,每平米补贴1元,分三年等额支付,总计补贴不超过4万元。 在集体产业用地:可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企业,建设办公用房,在进驻营业后按自用建筑面积,每平米补贴元,分三年等额支付,总计补贴不超过万元。 11.对金融机构给予购房补贴。对在朝阳区新注册、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在朝阳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平米1元,补贴面积不超过00平米,分三年等额兑现,每年不超过1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12.对金融机构给予租房补贴。对在朝阳区新注册、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的清算中心、信用公司、评级公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服务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国际金融组织、中央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金融智库,在朝阳区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房屋租金的50%,扩租可参考上述标准执行。每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万元。 13.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积极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私募债券、融资租赁等融资服务,积极开展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支持。 (三)鼓励金融业务开展 14.支持朝阳区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北京市以外的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在朝阳区,当年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3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奖励万元。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北京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朝阳区,当年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在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额在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北京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朝阳区,当年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在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含)人民币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万元;并购交易额达到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奖励万元。 15.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朝阳区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辅导期奖励。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的,给予万元的奖励。 IPO奖励。企业完成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再给予万元的奖励。 企业在港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给予万元奖励。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给予万元奖励。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对其挂牌情况、整体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企业满足一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评分不低于40分),给予总额不超过万元的奖励。 对于从“新三板”转入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万元),补齐差额。 对于回归境内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区内境外上市企业(中概股回归),给予万元的资金奖励。 区外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给予境内上市不超过万元、境外上市不超过万元的资金奖励。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上市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给予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上市加速器、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团队,服务企业上市(境内以及经区政府认定的境外资本市场)且上市企业落户本区,按每上市1家奖励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境内上市企业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购重组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资产,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企业,按企业并购重组时发生中介费用,一次性给予30%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鼓励我区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收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境内外非关联企业(目标企业)的重大交易(并购重组)行为。对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并购经营后企业的整合情况、未来发展前景、成长型和带动性,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并购方总额不超过万元的奖励。 (1)并购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并购重组协议中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现金承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统称交易金额)0万元以上; (2)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目标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目标企业、拥有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目标企业%资产所有权; (3)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方与目标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4)目标企业在被并购前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注: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下一年度限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上市奖励政策和区内其他产业资金奖励政策不重复兑现。 鼓励朝阳区优质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及区外上市公司,将符合朝阳区发展定位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金融科技、高端服务、国际交往、节能环保等优质募投项目落地朝阳。 (1)建立募投快速通道。区内相关部门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在项目备案地选择、备案手续支持、产业空间提供、有关证照注册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全流程服务。 (2)募投项目资金奖励。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募投项目落地到位后,并在朝阳区内设立募投项目公司实体,根据综合评定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资金奖励。 (3)募投项目招商奖励。项目募投资金到位后,参照区内相关招商政策给予奖励。 (4)募投项目用房奖励。对在朝阳区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按照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贴。购房补贴标准为每平米1元,每年不超过万,连续三年兑现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房屋租金的50%,每年不超过万,连续三年兑现补贴。 (5)募投项目人才奖励。对符合朝阳区高精尖产业目录且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经综合评定对核心人才给予高精尖资金奖励,在人才引进、工作居住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对于项目公司负责人和核心骨干,优先推荐各类先进典型。 16.加快金融租赁业,支持金融租赁与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在朝阳区注册并为朝阳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其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申请补贴的金融租赁公司当年累计为朝阳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低于0万元。 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朝阳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补贴。 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新购入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的,按照登记费%给予补贴,单个设备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 同一金融租赁公司每年获得的上述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17.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朝阳区“高精尖”产业体系建设。对在朝阳区注册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经朝阳区政府认定且符合朝阳区“高精尖”产业目录的项目,且实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其中之一挂牌上市的,根据其在朝阳区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资金支持:实际投资累计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万元;实际投资累计规模在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万元;实际投资累计规模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万元。 申报要求(一)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初审,经区相关会议审批后兑现。 (二)享受本措施奖励补贴的企业,应承诺在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五年内不将工商、税务关系迁离本区、不减少实收资本、不转出税务登记及注册地址、不转租或转售相应办公用房。如未履行承诺,需将承诺期内享受的政策资金全额退还。 (三)享受本措施奖励补贴的企业,符合本措施不同条款的支持项目可同时享受,但当年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产业政策资金支持。 (四)年1月1日后新注册金融机构可按照本措施申请相关政策支持。上市和并购重组政策自年4月25日起执行。本措施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部门:区金融办 金融机构相关政策 -- 企业上市、并购重组和募投项目政策 --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aerbingzx.com/habyw/13316.html
- 上一篇文章: 中国社科院与美国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带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