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年7月25日,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六批交办的共14件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后,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查办,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举报反映“巴彦县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未使用,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排入松花江”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巴彦县委、县政府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巴彦县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未使用,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排入松花江”问题中的“巴彦污水处理厂项目”于年9月17日获得省发改委批复,年开工建设,年7月竣工。项目占地2.16公顷,日处理污水能力为1万吨,远期可实现2万吨,采用CWSBR工艺。该污水处理厂隶属于巴彦县水务局,为国有企业单位。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完全属实。 经现场实地勘察,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其中曝气池、粗、细格栅运行正常,水力帆损坏,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导波雷达等部分设备损坏停用,致使部分时段有超标排放的情况。 经查阅有关资料、文件和档案,了解到巴彦污水处理厂于年8月至年8月进行通水调试,年9月,获得省环监局试运行批复。 年5月份,正当运营单位准备验收时,因水力帆意外撕裂,致使验收工作停止。 经查阅在县环保局已存档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督性监测报告,年第一、第三、第四季度均达标排放,第二季度粪大肠菌群超标;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均达标排放,第一季度粪大肠菌群超标;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均达标排放,第一季度总磷排放超标;年第一季度悬浮物、氨氮、总氮等几项超标,第二季度氨氮超标。县环境监察部门也每月现场监察一次。 年7月26日,县环保局再次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出水水质进行了复检监测,7月28日采集了出水水样,监测数据显示氨氮超标2.5倍;7月30日正式出具了监测报告,结论是,该企业总排口排放的污水中pH值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浓度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B标准要求,氨氮的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B标准限值。 调查结果表明,巴彦污水处理厂一直处于运行状态,年以后,由于地方财力不足未能对损坏的相关设备进及时的维修和更换,致使污水处理厂一直未能稳定运行,存在部分时段超标排放问题。因此,举报人反映的“巴彦县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未使用,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排入松花江”问题不完全属实。 (三)办理结果 1、县环保局根据监测结果,于8月1日对巴彦污水处理厂7月21-7月28日连续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处以罚款6.万元/日,合计处罚55.万元。 2、按照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意见,县水务局停止了水务局党委委员高潮对污水处理厂的分管工作;给予了污水处理厂厂长高彦平行政警告处分,免去厂长职务。 3、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进行了调查。8月2日,经县纪委第十五届64次常委会议、县监察局局长第八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县水务局党委委员高潮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4、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公安部门对巴彦污水处理厂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年7月29日,公安部门依法对巴彦污水处理厂主管生产运行的责任人田永柱开展了调查,依法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5、年7月28日,巴彦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公开拍卖,联合水处理(厦门)有限公司依法竞得。 (四)下一步计划 1.县委、县政府责成县水务局按照与联合水处理(厦门)有限公司制定的《污水处理厂TOT项目工程整改计划表》和《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达标运行方案》要求,(后附)监督竞买企业在10月末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并达标运行。 2.县环保局严格监督企业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3.县委、县政府将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情况按月向省市环保部门进行汇报。 二、关于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松花江边公顷草原被村委会售卖开垦种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道里区委、区政府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松花江边公顷草原被村委会售卖开垦种地,破坏生态环境。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属实。 年7月27日,道里区太平镇政府组织农服、农经、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前往永和村现场勘查。 经调查核实,该区域面积余公顷(年之前既不是草原,也不是耕地)。其中,行洪滩地面积公顷,坑塘水面面积30公顷,林地面积80公顷,一般农田面积公顷。 根据历史沿革,年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该地块就是行洪滩涂地,滩涂地性质为村集体所有,没有草原。当时永和村5个生产小队自行到江边开荒种地,相继开垦出了余公顷土地,种植小麦、香瓜、西瓜、玉米等农作物(此地目前仍属于滩涂地)。由于是泄洪区,该地块十年九不收,导致农民放弃耕种。 年,村集体为了快速发展当地经济,在该区域内开垦公顷土地作为养鱼基地,由于该鱼池渗漏严重,无法继续渔业养殖种植上玉米。 年新农村建设期间,永和村将80公顷滩涂地(蒿草地)抵账给修路公司,当时地上有零星开荒。年整理成水田,一直耕种至今。年第二轮土地详查时,此区域公顷变为一般农田。 通过区水务局查阅相关资料,根据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年滩涂普查图显示,该地块为行洪滩地。 年批准的太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 根据永和村年集体土地使用证显示,该村没有草原。 调查结果表明,举报反映的“永和村松花江边公顷草原被村委会售卖开垦种地,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呼兰区大用镇小路村正南侧及东侧两片约30亩防风林被采伐,采伐后一直没有补植,防风林现已改为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呼兰区委、区政府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经农林畜牧局多次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核实,举报人反映呼兰区大用镇小路村正南侧及东南侧两片约30亩防风林被采伐,采伐后一直没有补种,防风林现已改为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基本属实。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年7月27日,区委、区政府责成区农林畜牧局查办此事,区农林畜牧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呼兰区大用镇小路村正南侧及东南侧两片约30亩防风林被采伐,采伐后一直没有补种,防风林现已改为耕地一事属实。经实地调查并查阅林权证、林权档案,大用镇小路村正南侧及东南侧共有3块林地采伐后都没有更新,面积共计97亩。其中:第一块林地位于小路村正南道东,用材林,面积43亩,年已采伐,现伐根已挖出。年大用镇将此地块纳入造林计划,由于此地块地势低洼,加之年春季雨水较多,未能及时完成还林任务,现处于荒置状态。第二块林地位于小路村东南,用材林,面积50亩,该地块于年发包,承包人为林枫,承包期25年。此林地树木于年采伐,年进行更新造林,由于承包人疏于管理,没有成林,林地现被村民李晓辉开垦种植玉米。第三块林地位于小路村东南南北带,经深入核查,面积为4亩,年已采伐,现被村民庄立军擅自开垦种植玉米。 (三)办理结果 1.区农林畜牧局已向大用镇政府下达整改通知,责成大用镇政府务必于年4月30日前,将上述三块林地恢复造林。大用镇政府已向区农林畜牧局做出书面保证,保证大用镇小路村村南侧及东南侧共计97亩林地在年4月30日前,完成更新造林。 2.大用镇小路村正南道东43亩,用材林地,地势低洼,区农林畜牧局已责成大用镇政府严格落实造林主体,预订苗木,选择适合低洼地块栽植的苗木,保质保量按时限完成造林。 3.大用镇小路村东南50亩用材林已由小路村承包给林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已移交呼兰区森林公安局立案处理,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4.大用镇小路村东南南北带,经进一步核查,面积为4亩,区农林畜牧局将对责任人庄立军进行行政处罚,并责成大用镇政府依法收回林地,确保年4月30日前完成造林更新。 四、关于道外区化工防洪堤坝两侧近千棵护堤树被砍伐,建成千缘物流公司近万平米物流仓库,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道外区委、区政府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道外区化工防洪堤坝两侧近千棵护堤树被砍伐,建成千缘物流公司近万平米物流仓库,破坏生态环境。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年11月至年7月期间,信访人通过陈海波书记信箱、黑龙江省信访系统、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来电事项交办单多次反映此问题,领导高度重视此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派专人调查处理此事,经核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并且已多次办结此案。 信访人所指的问题地点是哈尔滨千源物流公司院内,法人代表王金平,经调查,哈尔滨千源物流公司于年9月对化工防洪堤坝两侧的树木进行了砍伐,并不是护堤树。砍伐后哈尔滨千源物流公司进行填平建设了仓库。该公司所建房屋分为二个区域。一是化工堤迎水面北侧。房屋共计13处,占建面积5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6处,共计平方米。彩钢结构7处,共计平方米。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此地原为哈尔滨第七建筑公司所有,是年太平区防汛指挥部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现有该块土地与第七建筑公司置换了22套住宅房屋,并同意该企业在此置换地块上发展生产,千源物流公司是在年5月从第七建筑公司处购买现使用的土地,现做物流使用,现对置换以外超面积的私建已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待诉讼期满后,将移交法院进行处理。二是化工堤迎水面南侧。该区域为省青农场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省青农场调查确认,该农场区域负责人主任徐凤春证实,千源物流公司在属于省青农场用地的砖混房屋2处,面积为平方米和平方米,彩钢房2处,面积约为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均为年4月至12月底所建,该公司所建房屋占用省青农场土地,由省青农场负责。 年6月至年3月期间,已组织人员与市水政监察局联合执法,对千缘物流公司面积为平方米的违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已于年12月29日依据职责范围对其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 执法时,也对与千缘物流公司相邻的凯联公司的平方米违建彩钢房一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已于年12月29日依据职责范围对其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 (三)办理结果 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办理完毕,执法人员已经对其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此外因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为历史遗留问题较为复杂,已对置换以外超面积的私建已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待诉讼期满后,将移交法院进行处理。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管理,杜绝新的私建乱建现象发生,保护河道干净整洁的生态环境。 五、关于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西路尽头西北方向一家无名垃圾中转站,无环评审批手续,露天堆放垃圾异味,冬季垃圾焚烧烟尘扰民的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呼兰区委、区政府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南京西路尽头西北方向一家无名垃圾场中转站的无环评审批手续,露天堆放垃圾异味及冬季垃圾焚烧烟尘扰民等问题的情况基本属实。该垃圾场是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始建于年4月份,从建成后至年7月末,归属于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年8月初,此临时垃圾场的管理权限移交给区城市管理局管理;在交接时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未向区城管局提供环评手续,一直运营至现在。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年7月25日,呼兰区政府组织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反映的南京西路尽头西北方向一家无名垃圾场中转站无环评审批手续,露天堆放垃圾异味现象属实;冬季焚烧垃圾烟尘扰民的现象尚未查实。 基本属实问题处理情况,对无环评审批手续,露天堆放垃圾异味及冬季垃圾焚烧烟尘的南京西路尽头西北方向一家无名垃圾场中转站现已取缔,并对已取缔的临时垃圾场进行了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环评审批手续不需要补办,露天堆放垃圾异味及冬季垃圾焚烧烟尘扰民的问题不再发生。 (三)办理结果 对群众反应的利民开发区南京西路尽头西北方向一家无名垃圾中转站无环评审批手续,露天堆放垃圾异味,冬季垃圾焚烧烟尘扰民的问题的垃圾场,现已取缔。对已取缔的临时垃圾场进行了治理,对场内垃圾进行了全部清理、外运,然后喷洒除臭除异味药剂,利用生物菌种降解深层土壤内含有异味的成分,再进行地表新土覆盖,从而力争做到场地恢复原貌。对所辖区域再产生的垃圾一次性倒运到老城区大王岗垃圾处理场不再做二次倒运及临时存放。新型垃圾压缩中转站已在年7月份开始建设,年9月末将投入使用。(位置利民东二大街北端) 六、关于宾县宾西镇西川村四队小徐家屯上游约米处垃圾储存点的渗滤液泄漏,流经下游水体污染周边土地造成农作物和牲畜死亡,散发恶臭气味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宾县县委、县政府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宾西镇西川村4队小徐家屯上游约米处的垃圾存储点渗滤液泄露,流经下游水体污染周边土地,造成农作物和牲畜死亡,同时散发恶臭。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完全属实。 年7月26日,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办、信访办、环保局、公安局、宾西镇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信访事项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经过现场调查:一是垃圾处理厂距离宾西镇西川村四队小徐家屯上游为米。二是经过有效处理后,7月24日现场已没有异味。三是未造成了牲畜死亡,仅有1只母鸡、30只鹅雏、19只鸡雏被水冲走的禽类死亡。四是6月22日,宾西镇急降雨导致西川村垃圾处理站围坝部分冲毁,造成10.5亩土地过水。五是水质检测符合安全饮水标准,均不超标,未对下游水体造成污染。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不完全属实。 对所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对垃圾进行清理。水灾发生当日,宾西镇城管局安排铲车、吸粪车对小徐家屯道路淤泥、污水及残留物进行清理,并安排人员清除农田残留垃圾,已完全没有异味。二是对围坝进行修复。对垃圾站围坝进行修复加固、加高和石板护砌,现已消除坝体安全隐患。三是规划基础设施。宾西镇已完成宾西垃圾处理厂和垃圾转运站重新选址及项目可研编制,正在做环评和土地预审,计划年底开工建设。从即日开始,西川村垃圾处理站停止使用,在此期间宾西镇产生的垃圾运往宾州垃圾处理厂处理。四是对水质进行检测。宾西镇政府委托哈尔滨宇驰检测有限公司对小徐家屯3个点饮用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均不超标,符合饮用水标准(文件后附检测报告)。五是对灾情进行评估赔偿。宾西镇政府对过水耕地进行了实地丈量、对冲走家禽数量进行了核实,已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磋商,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评估作价并对其进行补偿,当事人对赔偿处置表示满意。六是合理解决水源问题。该屯农户以前采用打小井方式解决饮水,饮用水为地表水,存在安全问题。县水务局已于年初将该屯饮水列入人畜饮水安全工程,为确保农户饮水安全,目前我县已进场施工打井。七是按规定实施处罚。县环保部门对宾西镇城管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垃圾处理站停止使用。 (三)办理结果 对此案件进行立行立改。对于宾西镇垃圾处理站违法事实,县环保局给予宾西镇城管局行政处罚5万元,责令停止使用,该垃圾站已于7月24日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对群众损失依照相关政策已进行合理赔偿;县纪委对宾西城管局城管大队长李佑金因工作失职,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七、关于一是亚泰水泥厂附近多个混凝土搅拌站位于松花江边,水体污染风险大;举报人要求上述企业搬离江边。二是化工路和先锋路头至大炼油之间的废弃化工厂用地,当年生产有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举报人要求政府在开发前按照相关标准做土地污染评估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道外区委、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分别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亚泰水泥厂及附近多个混凝土搅拌站位于松花江边,水体污染风险大的问题;2、化工路和先锋路头至大炼油之间废弃化工厂当年生产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要求做土地污染评估的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1、该问题经道外区政府安排工作人员实地踏查,该区域确实存在多家混凝土搅拌企业,在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污染松花江水体的可能性。目前,亚泰水泥厂已提出整体外迁计划,同时也已经纳入哈尔滨市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计划。针对周边存在的混凝土搅拌企业,道外区政府也将按照哈尔滨市城市综合整治阿什河流域的规划要求,对现有的混凝土企业进行整治或外迁。 上述问题涉及企业重新选址及规划审批问题,道外区将积极与企业和上级部门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努力推进工作落实,配合市政府对该区域实施搬迁改造。 2、经道外区政府工作人员现场踏查,该处区域为废弃多年的化工厂用地。早年确实为生产农药等化工产品的工厂,后关闭使用至今。由于此处区域暂时没有开发改造计划,所以土地一直闲置。对于举报人反映土地污染的问题,道外区政府将在土地拟开发前期,协调环保部门对此处土地进行污染评估。 (三)办理结果 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暂时不能立即整改,亚泰水泥厂已提出整体外迁计划,同时也已经纳入哈尔滨市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计划。针对周边存在的混凝土搅拌企业,道外区政府也将按照哈尔滨市城市综合整治阿什河流域的规划要求和统一部署,对现有的混凝土企业进行整治或外迁。由于化工路和先锋路头至大炼油之间废弃化工厂区域暂时没有开发意向,所以土地闲置。对于举报人反映的土地污染问题,我区政府将在土地拟开发前期,协调环保部门对此处土地进行污染评估。 (四)下一步计划 1、积极推进外迁工作。加快混凝土搅拌企业的整治和外迁,消灭江体污染隐患。 2、将在该处土地开发使用前,要求招标企业及开发公司提前做好污染整治方案并监督实行。避免由土地污染问题而影响周边市民百姓的生活和安全。 3、加强监管,防止有向松花江排放污水的现象发生。 八、关于宾县新甸镇两处楼房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江的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宾县县委、县政府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所反映的宾县新甸镇(松花江边)两处楼房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江问题。该两处楼房为龙基明苑小区,位于宾县新甸镇本街,年5月份开工建设,年10月份竣工入户,距松花江堤坝余米,建设楼房2栋,房屋套,已出售余套,实际入住50余户,建设单位为哈尔滨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清民,物业由哈尔滨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管理。污水处理采取自建3个化粪池处理进行处理,符合当时环评要求。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年7月26日,宾县委、县政府组织县政府办、信访办、环保局、住建局、新甸镇政府、新甸镇派出所等部门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深入投诉问题所在地新甸镇,对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踏查。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其反映的哈尔滨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龙基明苑小区,存在私自利用红砖修建排水管道,将粪便储存池内上清液以及雨水经此管道排入坝外闸门内进入松花江现象。 属实问题处理情况:一是调查取证。经环保等部门实地踏查,发现此区域有污水排放痕迹后,环保局工作人员对小区内排出污水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和样本采集,并委托哈尔滨宇驰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生活污水。二是询问笔录。环保局工作人员对哈尔滨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了询问约谈,确定此区域污水为龙基明苑小区私自建设排水管道并排放至松花江。三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停止排放。7月26日,问题核实后,环保、住建等部门和新甸镇政府进行现场执法,已经封堵生活污水排污口,并责成专人长期跟踪负责此事,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三)办理结果 对此案件进行立行立改。7月27日,对哈尔滨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县纪委对违规验收的县住建局原质检站站长马德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监管不力的新甸镇街道办事处临江委主任牛甲义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九、关于南岗区文成街1-9号有家大理石加工厂粉尘污染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市环保局牵头办理,己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南岗区文成街1-9号有一家大理石加工厂粉尘污染扰民问题。文成街1-9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宏运理石经销部,位于哈尔滨发电厂专用铁道线一处40平方米独立的平房,主要从事理石的打磨,有两台理石水磨机,不从事大理石的切割。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完全属实。 7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执法时责令该加工厂停止生产。现已停止生产。 (三)办理结果 加大对该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整改成效。 十、关于道外区南直路号长安城G3处垃圾任意堆放;G3附近1家工厂烟囱对面小区排放刺激性气味气体,烟尘排放扰民问题(第六批号) 第一,关于道外区南直路号长安城G3处垃圾任意堆放问题。 此件道外区委,区市政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道外区南直路号长安城G3处垃圾任意堆放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属实。 年7月27日,道外区城管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调查结果长安城G3处属于小区物业的垃圾转运间。确实存在小区居民生活垃圾转运不及时造成的垃圾堆积现象。 (三)办理结果 道外区政府已督办城管局及物业办现场清理,责任单位立即出动人员、设备对垃圾转运间内垃圾及周边堆放的杂物开展清理行动,现已清理完毕。 第二,G3附近1家工厂烟囱对面小区排放刺激性气味气体,烟尘排放扰民问题 此件市环保局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举办人反映的道外区南直路号长安城G3附近一家工厂是哈尔滨市道外区敬佛堂木柜加工厂,有营业执照,年3月正式营业。 (二)调查核实情况 年7月31日,执法人员赴现场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该单位生产性质为季节生产,冬季停产,不取暖,烟囱已废弃。该单位压皮车间使用胶粘产生异味,用换气扇排放。 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压坯车间立即停止生产,拆除换气扇并将其位置进行封闭,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生产。 (三)下一步计划 将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巡查,防止此类现象发生。 十一、关于呼兰区许堡乡蒲井村内养厂异味扰民,多次反应未果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呼兰区委、区政府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当事人为呼兰区许堡乡蒲井村的一户养殖户,采取露天养殖方式养殖狐狸、貉子等动物,养殖数量约0多只。 此举报案件环保局已于年6月接到群众投诉并对群众反应的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及处理。当事人未经“环评”审批、未建设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在呼兰区许堡乡蒲井村居民居住区内从事狐狸、貉子等动物养殖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区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区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环保局在法定救济时限届满后,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年7月26日,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六批交办的呼兰区许堡乡蒲井村养殖户异味污染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后,区环保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养殖户仍继续在此处进行养殖活动,养殖数量约0多只,养殖过程中产生异味,举报基本属实。 经现场检查该养殖户养殖貉子、狐狸数量约0多只,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核算标准无法核算该养殖户是否属于规模化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经进行修订,对达不到规模化养殖的不再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因此,不能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办理结果 对于达不到规模化养殖的养殖污染活动如何查处的问题,省环保厅已向国家环保部做出请示,在环保部未正式答复前,目前尚无处理依据。由于此举报案件目前没有法定处理依据,区环保局采取了约谈的方式,由副局长武宏光、案件承办人杨柳、朱雪亮与许堡乡常委副书记赵洪全、许堡乡政府安全办主任马靖宇、许堡乡政府畜牧中心主任李敏、蒲井村党支部书记吕宝库共同约谈了许堡乡蒲井村养殖户马丽。但当事人马丽拒不配合,约谈失败。 (四)下一步计划 一是与呼兰区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并配合协助做好强制执行工作。 二是对于达不到规模化养殖的养殖污染活动如何查处的问题,省环保厅已向国家环保部做出请示,在环保部正式答复后,区环保局将依据答复意见依法查处。在环保部答复前,区环保局将联系当地乡政府、村委会等部门、组织,继续约谈当事人,争取督促当事人妥善解决异味问题。 十二、关于道外区草市街14-1号“牧羊烧烤”饭店油烟异味扰民问题(第六批第号) 此件市环保局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举办人反映的道外区区草市街14-1号“牧羊烧烤”饭店,于年7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7月26日正式营业。 该饭店位于居民楼一楼,有高空排放设施,未安装油烟净化器和油水分离器。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年7月26日,执法人员赴现场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烧烤产生油烟未经过设施处置直接高空排放。已对该饭店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8月3日前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现已安装完毕。 (三)下一步计划 将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 十三、关于康安路恒祥城小区16-5号“饺满天下”饺子馆无油烟低空排放扰民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市环保局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康安路恒祥城小区16-5号“饺满天下”饺子馆位于康安路恒祥城小区19号楼1楼门市,主要经营水饺、熏酱、凉菜。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年3月,曾接到相关投诉并派两名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处。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并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水分离和油烟净化装置。立即要求其整改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以及二十八条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一万元整并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该单位后安装了油水分离器,因其在经营过程中排放的为煮饺子产生的水蒸气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该单位一直未履行对其发出的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命令,继续经营并对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表示不服,以向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因在复议期间执法程序属停滞阶段,另该单位复议时限也未结束,无法履行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该单位在行政复议期间曾向我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因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和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退回了其行政许可申请。 (三)办理情况 复议期(8月20日)结束后,将继续跟踪执行该案件,如省厅未驳回我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待复议期满后该饭店如继续经营和不缴纳罚款,将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饭店仍在继续排放,已于年8月3日对其废气排放设施电源进行了查封。 十四、关于道外区南坎小区附近约31米即将建设哈佳、哈牡高铁,该项目环评报告公众参与环节造假、未进行公示。举报人对30米防护距离设定有异议,担心高铁建成后噪声、辐射影响居民生活问题(第六批号) 此件铁建办牵头办理,已办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道外区南砍小区附近约31米即将建设哈佳、哈牡高铁,该项目环评报告公众参与环节造假,未进行公示;举报人对30米防护距离设定有异议,担心高铁建成后噪声、辐射影响生活。按照国家铁路总公司计划安排及省、市部署要求,今年计划启动新建铁路(景阳街至南直路段)工程建设,目前正在进行该段征收的前期摸底调查工作。在摸底过程中,项目征收范围以外的道外区滨江凤凰城(G2栋)、南坎小区部分群众多次集体到区、上市及进京上访,提出因铁路建设导致噪音、振动、电磁辐射造成污染,无法继续居住,要求一并纳入征收范围统一征收。 针对群众上访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多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群众稳控和答复工作,相关各职能部门及铁路建设、设计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答复上访群众诉求,共同做好群众工作。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环保部《关于新建铁路哈尔滨至佳木斯铁路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号),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程序要求,累计接待上访群众逾人次并向上访群众代表正式送达答复意见书。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属实。 针对居民提出的问题,我市已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答复,并出具正式信访答复意见书,目前上访人正在履行信访程序。 (一)关于上访群众提出的电磁辐射、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等问题。哈佳客专公司、铁三院、市环保局已作出明确答复,哈佳哈牡铁路景阳街至南直路段不是新建铁路项目,属于利用既有滨江线改建,设计速度维持原既有线标准,轨道采用无缝线路,比现有的普通轨道振动要明显降低,且该段铁路只运营高铁列车,不运营货车,振动和噪声都有大幅度下降,环境只能比现在趋好。另外,由于铁路运营产生的噪声、电磁、振动对人体的危害30米内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30米外由铁路运营产生的噪声、电磁、振动危害,只能更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关于征收界面划定标准依据问题。市环保局已作出明确答复,依据国家环保部《关于新建铁路哈尔滨至佳木斯铁路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号)中“(二)…对工程运营期沿线振动超标敏感点、外轨中心线30米内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目标优先采取搬迁或功能置换措施。”将严格执行30米环保线标准,推进落实征收工作。 (三)关于环评报告公众参与环节造假及未公示等问题。哈佳、哈牡铁路项目的环评批复是国家环保部批复并公示的,我市是根据环保部的《关于新建铁路哈尔滨至佳木斯铁路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号)文件,严格执行30米环保线标准,推进落实征收工作。 (三)办理结果 高铁建成后,依据国家环保部《关于新建铁路哈尔滨至佳木斯铁路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号)中的规定,要通过国家级验收,包括对高铁的振动、辐射计噪声的检测,如高于国家控制标准则不能通过国家验收,继续由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直至达到国家标准。还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实际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测和调查,如果实测不能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将进一步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居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山东治疗白癜风的医院看白癜风的医院哪家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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