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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便民措施真是越来越多了,

多到好多服务甚至来到了家门口……

道里区道路施工、限行

为配合哈站北广场地下枢纽兆麟街和地段街地下通道建设工程施工,保障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

从8月6日至9月30日,

将全封闭工厂胡同、地段街(霁虹街至电车街)的交通;

部分封闭经纬街、霁虹街、地工街的交通。

绕行提示

工厂胡同道路交通封闭期间,车辆可通过工厂胡同东侧道路绕行。

地段街封闭期间,由霁虹街方向去往南岗区的车辆,可在地段街掉头,经兆麟街、工厂街、买卖街、一面街地道桥绕行。

哈尔滨市道里区8日起

将调整部分片区交通流量

为逐步推进哈尔滨市道里区动静态交通管理工作,缓解老旧小区应急救援通道不畅问题,从8月8日起,哈尔滨市将对道里区建国片区(新阳路、哈药路、河润街、达道街、安红街围合区域)10条微循环道路交通流量进行调整。

建国街片区静态交通组织示意图。

建河街等四条道路通行规定有变化

  一、取消“河阳街(河江街至河广街),只准许由河江街方向往河广街方向单向行驶”的规定,恢复双向通行。

  二、取消“建河街(新阳路至建国街),只准许由新阳路方向往建国街方向单向行驶”的规定;同时变更为建河街(建国街至新阳路),只准许由建国街方向往新阳路方向单向行驶。

  三、小建河街(建河头道街至建国街),只准许由建河头道街方向往建国街方向单向行驶;

  四、阳明街(河广街至达道街),只准许由河广街方向往达道街方向单向行驶。

区域内10条微循环道路应这样停车

  

一、安红街(安国街至新阳路)、建河街、小建河街、建河头道街、河广街、河江街(河润街至阳明街)、河阳街、阳明街等8条道路,单侧禁止机动车临时或长时停放;施划停车泊位一侧须按照规定方向按位停放,泊位外禁止临时或长时停放。

  二、建河二道街、河润街(哈药路至河江街)2条道路双侧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须按照规定方向按位停放,泊位外禁止临时或长时停放:

  交警部门提示广大驾驶人严格遵守上述通行规定,合理绕行及停放车辆;对违反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哈尔滨市居民补换领驾驶证可在邮政网点办理了

有车有证一族一定都知道

驾驶证对于一个司机来说那可是相当重要,

当驾驶证过期或者丢失时就需要及时的补换,

以前补换都是要去车管所办理的,

有的小伙伴觉得很不方便,

别急,好消息来了……

2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交警部门获悉,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交管部门与中国邮政集团哈尔滨市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通过“警邮合作”便民服务新模式,建立覆盖广泛、方便快捷的邮政代办交管业务网点体系,使市民可在市区内各个邮政网点办理补换领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等相关交管业务。

会议现场。摄影叶洺宇

  据了解,哈市公安交管部门与邮政双方签约后,将在市区内11个网点开办交警相关业务,后续将逐步拓展至市区及周边县域余个网点全部开办业务,真正实现群众直接到就近的邮政网点就可办理驾驶证换证等业务,新证也将以邮寄的方式直接送件上门,达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政务服务便民化效果。

“警邮”便民服务天不休息。目前签约开通的委托代办业务范围

  

1、机动车业务,包括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免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2、驾驶证业务,包括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3、协助申请人自助处理道路交通违法;

  

4、互联网平台业务,包括申请人窗口注册、变更手机号码、互联网注册用户转窗口注册用户、绑定或解绑非本人机动车业务;

  

5、其他许可的委托代办业务。

  注:以上业务将根据具体邮政网点情况陆续开通

哈尔滨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按户征收

低保户免征

日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通知明确,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缴纳1.50元;每户超过1人的,最高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

  通知明确,按照相关规定,自年1月1日起,哈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月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50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元。饮食业(住宿餐饮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21平方米以下(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41至平方米(含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元。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50元;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7.50元;41至平方米(含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元。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均按商服业征收标准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城市居民个人(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非纳税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城管部门组织征收。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收。

  

通知明确,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必须及时上交区级财政,并专项用于支付区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费用。各收费单位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时,须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代征使用《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年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哈尔滨市全面取消社区居民委员会

证明事项!

自即日起,哈市取消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证明事项。取消事项,首先是取消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共13个类别。

证明居民父母子女、继承人等亲属关系;

证明居民在本辖区居住;

证明居民经济收入情况;

证明居民婚姻状况;

证明居民生育状况;

证明居民住址和登记地址不一致;

证明居民是否生存;

证明居民无正式工作单位;

证明居民正常死亡;

证明居民监护人身份;

证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扰民);

证明居住区树木砍伐、移植事项;

证明居民无违法违纪行为和出具政审材料。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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