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
网站运营求职招聘QQ群 http://liangssw.com/bozhu/12746.html驻邕各金融机构、企业: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7号)精神,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南宁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优秀金融创新项目评选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南宁市财政局年8月9日南宁市优秀金融创新项目评选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南宁市金融改革创新,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建设,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宁市优秀金融创新项目主要奖励在服务实体经济、保险创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跨境金融创新、债券创新等方面,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产融紧密结合等为特征的金融产品、技术、工具、服务、管理方法和机制创新。第三条南宁市优秀金融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南宁市金融办组织实施。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四条南宁市优秀金融创新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候选创新项目应为上一年度的创新项目。第五条优秀金融创新项目设一等奖1名,奖金8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30万元。资金从南宁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第六条优秀金融创新项目的奖励资金颁发给获奖单位,获奖单位按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第七条优秀金融创新项目评选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第三章申报项目及条件第八条优秀金融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驻邕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中后台服务机构、南宁市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机构以及经市金融办认定的有关单位。近两年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因业务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刑事、重大行政处罚的上述主体不得申报。第九条申报单位应为优秀金融创新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单位。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第十条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最多申报3个项目。已获得自治区级金融创新奖或获评为自治区级优秀创新案例的项目不重复评选和享受奖励。第十一条申报优秀金融创新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创新性突出(创新性)为满足金融市场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机构(企业)等研发实施的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技术、金融工具、管理方法和机制创新。(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应用性)能够为南宁市带来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三)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示范性)具备行业代表性和全区、全国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较大引领示范作用,推动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建设效应显著。(四)风险控制水平良好(安全性)已经形成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系统内外各种风险充分识别和有效控制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可有效预防、回避、分散或转移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形成良好的自我风险控制能力。第十二条优秀金融创新项目不得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制或政策规定,在权属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每年市金融办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市直部门,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金融组专家和驻邕金融机构专家组成。第十四条 南宁市优秀金融创新项目由评审专家组结合项目创新作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示范引领效果和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进行等级评定,分初审、复审、公示、奖励4个阶段。评审程序如下:(一)市金融办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办,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创新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数据或报告等证明材料。申报材料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二)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市金融办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三)初审阶段,市金融办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项目进入复审。(四)复审阶段,由评审专家组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并评分,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和获奖等级。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五)对拟奖励项目在市金融办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六)优秀金融创新项目评定后,将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通报、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资金。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组成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与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组成员,应回避参与评审各环节。第十六条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申报项目所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运用这些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第十七条金融创新项目评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机构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金融办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署名的书面异议材料、有效的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市金融办受理异议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就异议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经查属实后,撤销获奖资格。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主观恶意情形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报并进行公示,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通报。第十九条如发现获奖项目有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经查属实后,撤销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10月1号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定义说明本办法所称驻邕持牌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驻邕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中后台服务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注册地在南宁市的业务处理中心、集约运营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金融研发中心、金融数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销售中心等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注册地在南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等“7+4”类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查看“《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优秀金融创新项目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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