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律师朱学智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收受
王某是某派出所所长,上任后,李某因其儿子抢劫入狱有求于他,王某就对李某说:“你给点好处,我就帮你”,事实上王某明知自己的职权是没有办法帮到李某的,只是最近玩牌输了钱手头有点紧,想弄点钱花。但李某信以为真,马上就送了10万元人民币给他做辛苦费。事后,王某告诉李某事情没有办成。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行为,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承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并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本案中,王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采取索贿的行为,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只是一种虚假承诺。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收受他人财物应分为四种情况: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并没有给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定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首先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然后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使他人信以为真,自愿地送钱给行为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再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又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行为应定受贿罪。 3、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没有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承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4、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没有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最后实现了为他人谋利的承诺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王某明知自己没有职务便利条件,主观上也没有为李某谋利益的想法,只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目的,其行为应定诈骗罪。 来源:刑事备忘录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哈尔滨朱学智律师 : “哈尔滨律师朱学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创始合伙人朱学智律师为黑龙江省知名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会员、哈尔滨市法律服务人才库律师,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官,哈尔滨市法律宣讲团成员,现任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学智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从事律师工作16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擅长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与分析、侵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朱学智律师自从业以来,一直秉承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诚信、敬业、高效的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逾亿元,在省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有成功代理经历,对疑难案件、申诉、再审等案件颇有研究,执业信誉很好,深受当事人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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