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启动年度黑
各县(市)、区科管部门、科技服务机构、有关企业: 为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稳企稳岗决策部署,通过帮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稳岗促就业,提振发展信心,在原有科技创新券补贴政策基础上,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作用,黑龙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年创新券兑付政策作出相应调整。27日黑龙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年度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兑付工作的有关通知》,标志着年度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申请、兑付工作正式开始启动。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申领企业条件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号)执行。企业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有纳税申报。 (二)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1%(不含当年成立的企业),且RD经费支出不超过50万元。(三)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其中: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四)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五)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支持范围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购买创新所需的科技条件资源,以及科技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服务。创新券支持服务主要范围为:(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云计算服务等。(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三)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主要包括委托分析服务、委托测试服务、委托实验服务、委托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等。(四)购买科技资源服务。主要包括购买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生物种质等科技条件资源。(五)企业在疫情防控中,为应对疫情急需所购买的创新服务项目。 三、提高创新券补贴比例1.对年上半年新增就业人员超过年年末职工总数5%以上的并完成购买科技服务的企业,年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兑付比例,由原按50%提高到75%,其中,购买研究开发类服务由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购买科技资源、检验检测服务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由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提高至4.5万元。同时,对年上半年由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企业并完成购买的科技服务,按照上述提高标准执行。2.对企业购买服务的对象是暂时遇到困难且年上半年新增就业人员超过年年末职工总数5%以上的企业类服务机构时,年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兑付比例,由原按50%提高到85%,其中,购买研究开发类服务由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提高至17万元;购买科技资源、检验检测服务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由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提高至5万元。3.同时满足上述1、2两项条件的,年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兑付比例,由原按50%提高到90%,其中,购买研究开发类服务由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提高至18万元;购买科技资源、检验检测服务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由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提高至5.4万元。企业以及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类服务机构没有新增就业人员的,仍按创新券原标准执行。 四、申领和兑付申领和兑付创新券通过登录伊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网址: 6.兑付形式为帮助企业尽快纾困解难,速见成效,年创新券兑付方式由原来后补助按年度一次集中兑付,调整为随时申请、随时审核、原则上按每周一个批次兑付。除按原政策兑付年完成购买的科技服务补贴外,对年兑现期限内完成购买的科技服务在今年予以兑付。同时,在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尚未建成情况下,对购买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服务的企业,符合申领条件和支持范围的准予申领和兑付。 五、有关要求1.各县(市)科管部门、财政局要积极促进惠企政策落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两微一端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和帮助企业及时享受惠企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要动员当地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服务,组织好当地中小微企业积极申领省科技创新券,帮助企业脱困稳岗,促进企业发展,增加就业人员,提振发展信心。2.各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科技服务机构要加大科技资源、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力度,积极主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助力。3.申报创新券的企业和服务机构要加强诚信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规乃至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将根据《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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