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司机驾车带着协警车顶飞该当何罪
编者按:昨天上午,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南岗大队的一名协警在指挥交通时,被一辆蓄意遮挡号牌的违法车辆撞倒,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随后驾驶员逃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撞协警接受公安机关指派,协助从事执法执勤任务,且其截停违章车辆的行为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密不可分,其采取的截停行为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的手段。因此,其行为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范畴。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直接实施有形的力量(当然包括汽车冲撞),或者不针对公务人员而对物品使用有形的力量,如砸毁或掀翻警车等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并无障碍。 延伸:违章司机将警务人员顶飞拖行该当何罪? 笔者查阅了大量的司法审判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将其定性为妨害公务罪,认为并不十分妥当。 如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是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下,不顾趴在出租车引擎盖上的警察王某甲的生命安全,以38km/h的速度开车行驶1.6千米,途中多次企图将王某甲从车上甩脱未果。经鉴定,警察王某甲的活体损伤为轻伤二级。最后法院判定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当在已表明警察身份的情况下,违章司机拒不配合检查,不顾趴在汽车引擎盖上警察生命安全飞驰的做法,侵害的不仅是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同时还以高度危险的方式侵害了警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没有造成警务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构成重伤以上将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也应该在司法审判中做出从重处罚加以体现。 在认定妨害公务行为过程中,应当考虑其行为的当场性,即当场实施了以暴力等方法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 在将警察拖行长达1.6公里的距离的情况下,应认定其行为已超出妨害公务的范畴,存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间接故意(在预见可能造成被拖行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可考虑以妨害公务和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未遂)予以数罪并罚。 以上,仅系个人观点,欢迎拍砖探讨。 麒麟观察,理性法律人个人患了白癜风如何治疗中科白癜风寒假专家会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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