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处置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规〔〕14号

  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就试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本通告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

  三、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特许经营权,负责特许经营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联系-)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标准的收集容器;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合同约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持车辆密闭、完好和整洁,无沿途洒落,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处置场所。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环保指标要求,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可以与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合同,约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等具体事项,并正确使用、保管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配合收运企业完成收运作业。

  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九、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依法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管理工作。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举报。

  十二、本通告自年4月20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年2月2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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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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